《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0-12-02 14:29    |  作者: 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效率,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担保公司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现就相关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心从2018年1月22日起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四条规定,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效率,通过引入担保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有效降低了贷款楼盘项目风险和抵押风险,提高收件和贷款效率,一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周期减半,极大提升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效率。

二、编制依据

(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纪要》(柳公积纪要字〔2016〕2号)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三、主要内容

(一)担保范围

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合作范围包括: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辖五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并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限价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等)。

(二)担保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费用由中心负担,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提高放款效率。

(三)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受理条件

调整为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讫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售楼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具备担保资格的,仍需同时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章。

(四)调整放款条件

调整放款条件为:中心引入担保公司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人后,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政策自2020年8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