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09-18 10:1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贷款申请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关,那么已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吗?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哪些情形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吧!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柳房金〔2023〕5号)文件要求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五年内以租房事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度的50%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例如:甲于2024年9月30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在2019年8月10日以租房事由提取1万元、2021年4月10日以租房事由提取1万元、2023年4月10日以租房事由提取1万元 。
可并入计算额度 =[1万元( 2021年以租房事由提取金额)+ 1万元( 2023年以租房事由提取金额)]×50% = 1万元。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一年内支付购买该套房产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四、购房合同在2020年11月2日前已备案,自合同备案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以购房事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除以上情形外,其它事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合并到个人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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