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贷款部分)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0-12-02 14:36    |  作者: 公积金管理中心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贷款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帮助我市企业渡过难关,有效应对疫情,更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台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20年1月以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出现,国内各行业受到不同程度冲击,导致部分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收入下降或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精神,降低疫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影响,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心出台该《通知》。

二、编制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办办函〔2020〕71号)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

(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1.疫情开始前,单位所属职工及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为正常缴存状态的,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的,视同连续缴存,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2020年1月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为正常缴存状态的,疫情期间出现断缴、欠缴等情况,在疫情结束后(指中心按上级指示恢复中心柜面对外服务,下同)3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的,视同连续缴存,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受疫情影响申办时间的,可提出申请,交中心审批同意,可酌情放宽所购二手房房龄上限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在二手房房龄上限要求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可酌情放宽所购二手房房龄上限(现二手房房龄上限为不超过15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职工

1.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全额归还的,中心不视为恶意逾期,不作为提起法律诉讼的违约事由。

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全额偿还的,中心不视为恶意逾期,不会以这期间的逾期作为诉讼理由对借款人提起法律诉讼。

2.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上述第1点的标准处理,但还贷职工仍需遵守发放贷款银行的其他规定。

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参照《通知》处理,商业贷款部分需遵守发放贷款银行的其他规定。

3.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等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还贷周期或延后还款期限。

以上需要出具的材料如下: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疗的出具疾病证明;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出具街道证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出具工作单位证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出具个人情况说明。

因以上四类情况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还贷周期或延后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