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0-12-14 17:31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面,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还贷压力,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及业务讨论,形成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了商贷。目前,市公积金中心在办理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需要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先结清商贷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需求量较大,筹集较为困难。经研究,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有效化解贷款风险,在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商贷的情况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商贷,将商贷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差额资金处理

如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以下简称: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批准额度低于结清商贷所需资金,两者之间存在差额,在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时,借款申请人需在委托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还款账户中自行存入不低于该差额的资金。该差额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批准额度与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的差额、结清商贷的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等。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的商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市公积金中心存贷比已达到94%,资金较为紧张,对于未享受过住房受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优先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待资金充裕,再扩大业务办理范围。

四、仅受理商贷发放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

处理商贷结清业务时,结清差额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到位必须要求在同一天办理完毕,由于不同银行之间业务系统不互通,协调困难,不可控因素多,故暂不跨行办理。

五、商贷的抵押物位于市区,并由商业银行市区营业机构发放。(本条所指市区不含柳江区)

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有涉及部门较多,业务流程较为复杂的特点,市公积金中心先行在业务量最大的建行、工行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待业务处理成熟后逐步推广。由于顺位抵押业务办理时效及委托贷款银行内部流程处理问题尚未解决,抵押物位于柳江区及市辖五县的或柳江区及市辖五县商业银行发放的商贷暂不执行本《通知》。

六、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在委托贷款银行提交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借款申请人存入差额资金并办理顺位抵押手续→市公积金中心转款至委托贷款银行→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商贷结清手续→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借款申请人正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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