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进入2022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波及我国多个省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困难和挑战。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物流、生产、销售等多方面问题,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遇到较大困难。部分缴存人也面临收入下降,无法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为减轻企业与缴存人的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该通知,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特点落实企业及缴存人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经申请获得批准缓缴的企业,其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关于缓缴的时间设定。根据建金〔2022〕45号文件“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之规定,所以支持政策实施时间为企业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支持政策实施到期后,为保障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企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补缴全部缓缴金额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避免延迟补缴等行为造成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因生产经营困难仍不能正常缴存的,企业可参照《柳州市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柳房金〔2016〕4号)文件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继续缓缴。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借款人本人携相关材料到场即可办理暂缓还贷。
(2)借款人提出暂缓还贷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暂缓还贷期间。
(3)暂缓还贷期满后,借款人在2023年1月还款日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逾期处理,同时将暂缓还贷期间未还款行为调整认定为逾期。
(三)加大支持租房提取公积金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次数。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无房职工租房压力,在未达到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的情况下,由原来一年限提取一次变更为可一次或多次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2022年已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提取额度未达到年度租房可提取额度上限,可再次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