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   发布日期: 2026-03-16 16:44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保障与消费提振工作,自治区也陆续印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拓宽使用渠道。为更好地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放宽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切实减轻缴存人的住房消费负担。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

三、政策解读

除提取有效期限按本条规定执行外,其他事项仍按申请办理时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政策执行。

例:缴存职工A于2021年3月12日购买自住住房,2026年3月8日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时,该套住房产权未发生转移,仍登记在职工A名下。按照原政策,该职工已超出两年提取时限;而根据新政策,其购房时间仍在五年有效期内(2021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1日),因此仍符合提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