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6-04-13 16:00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保障与消费提振工作,自治区也陆续印发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拓宽使用渠道,支持缴存人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进一步减轻职工家庭居住负担。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业务规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具体的提取额度、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等,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