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新经济形态不断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强灵活就业群体的住房保障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对原自愿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了优化调整,出台了《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自愿、便捷、可持续的住房公积金参与机制。
二、政策依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 3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 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
三、政策解读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对象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工作、新业态等多种方式灵活就业的个人,可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参与方式与缴存机制
1.自愿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开户便捷:支持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开户。
(1)线上办理流程:实名认证→填报信息→签订缴存协议及代扣协议→账户设立;
(2)线下办理流程:提交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审核→签订协议→账户设立。
3.缴存灵活:
(1)实行“按月划扣”方式,当月20日(含)前开户的当月划扣,20日后的次月划扣;
(2)支持年度内一次性或多次补缴。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一次或多次补缴已设立账户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但补缴额度与已缴额度不得超过对应缴存年度金额上限。
(3)缴存基数按规定上下限执行,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每年可调整一次。
(4)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三)账户管理与转移衔接
1.每个缴存人仅可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2.身份在“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职工”之间转换时,账户应相应转移,保障连续缴存;
3.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离职后2个月内主动申请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继续缴存;逾期未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将其账户自动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管理;
4.账户连续6个月以上无缴存且余额为零的,将被注销。
(四)明确缴存与提取规定
1.缴存:取消原条款中“自愿缴存人员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的限制,可随时开户缴存;
2.提取:明确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愿终止缴存并办理销户提取。
(五)贷款相关要求
灵活就业缴存人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缴存额;
2.灵活就业缴存人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均需办理“逐月冲还贷”;
4.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3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灵活就业缴存人调整月缴存额导致家庭月缴存额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或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调整贷款利率。
(六)补贴相关要求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相关补贴,补贴资金转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及申领流程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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