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6-04-30 18:12   

一、出台背景

随着新经济形态不断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强灵活就业群体的住房保障能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柳公积规〔2026〕9号),结合柳州市实际,出台了《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补贴实施办法》,旨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缴存并稳定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灵活就业群体的住房保障能力。

二、政策依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

三、政策解读

(一)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缴存并稳定参与,本办法设立以下三类补贴:

1.“聚才住柳”开户补贴

新开户在完成第一次缴存后可获200元补贴,于缴存当月月末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名灵活就业缴存人仅可享受一次开户补贴。

2.“聚才住柳”缴存补贴

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军人,在享受200元开户补贴基础上,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聚才住柳”缴存补贴。补贴金额按其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于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转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名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仅可享受一次“聚才住柳”缴存补贴。

符合条件申请时,需通过线上渠道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

3.“聚才住柳”贷款利息补贴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正常还款的可享受贷款利息补贴。每笔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为100-2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无需提交申请及材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发放上一月补贴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补贴发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获得补贴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情况发生当月终止补贴,灵活就业缴存人后续也不再享受该笔贷款的贷款利息补贴:

①断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或结清;

③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缴存性质发生变化(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变为单位缴存);

④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

⑤补贴期满12个月等情况。

(二)开户及缴存补贴的使用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相关补贴,补贴资金转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住房消费支出。

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前,应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已享受补贴的缴存人,除退休、出国定居、死亡、法院强制执行销户、调离本行政区域(异地转移)等情形外,还须已办理过住房消费提取。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租房、购房、建房、购房还贷、大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付物业费等以住房方面支出为提取事由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