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还贷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性和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近年来还贷提取业务运行实际,对还贷提取频次及计算规则进行系统性优化调整。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服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6〕1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
三、主要优化内容
(一)提取频次:由“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每月、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缴存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计划及资金需求,自主选择提取频次,不再受每年仅能提取一次的限制。
例:缴存人每月偿还贷款后,可按月申请提取;也可继续选择按年一次性提取全年还款额。此项调整有助于缴存人灵活安排资金,减少资金占用成本。
(二)提取额度计算规则:调整为“可提取至当前还款年度,未提取完的额度滚动计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原规则下,每笔贷款一个年度内的可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的实际还款额,且年度内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不结转至下一年度。新规则取消了上述限制,具体如下: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与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贷款数据动态共享的银行所发放的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
目前已实现数据共享的银行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后续新增共享银行名单及启用时间将在中心官网及微信服务号公布。
(1)核定实际还款额:通过数据共享接口获取该笔贷款自放款之日起至当前申请提取时的实际累计还款总额(含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违约金等)。
(2)核定已提取金额:以上次提取时间所在年度之前(不含该年度)的全部实际还款额作为已提取金额。每次成功提取后,系统自动将本次提取金额累加到已提取金额中。
(3)核定可提取额度:
可提取额度 = 核定实际还款额(放款之日至今) − 已提取金额。
可提取额度大于零时方可办理提取。提取成功后系统自动更新已提取金额。
例:缴存人上次提取时间为2024年7月。通过数据共享查询:
放款之日起至2026年6月的实际还款额 = 80000元;
放款之日起至2023年12月的实际还款额(作为已提取金额) = 65000元;
可提取额度 = 80000元 − 65000元 = 15000元。
2.未与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贷款数据动态共享的银行所发放的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1)核定月还款额:以贷款还款明细(银行流水)为依据,核定该笔贷款每月应还本息金额(不含罚息、违约金等)。
(2)核定可提取月数:自起始月至当前年度12月止,分三种情形:
①贷款发放后从未提取过的:自贷款发放后首次还款月起,至当前年度12月止。
②新规实施后当年首次提取(指该笔贷款此前已办理过还贷提取,在本通知实施后第一次申请办理):自上一次提取记录所在年度的1月起,至本年度12月止。
③新规实施后当年非首次提取:无需再次核定月数。
(3)核定可提取额度:
可提取额度 = 月还款额 × 可提取月数 + 当年发生的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提前还款或一次性提前结清的本金及利息)
该笔贷款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计算得出的当年可提取额度。
例:缴存人月还款额2000元,2025年6月曾办理提取。2026年6月首次按新规申请提取:
(1)可提取月数:2025年1月至2026年12月,共24个月。
(2)可提取额度 = 2000元×24= 48000元(包含2026年剩余月份的预计还款额)。
(3)若该缴存人于2026年8月一次性提前结清,还款80000元,其在8月份再次申请提取,则当年可提取额度调整为:48000元+80000元–4×2000元(9至12月原已核算预提额度),调整后为120000元。
3.额度结转规则
未提取完的额度,自动滚动计入下一年度可提取额度中继续使用。
例:缴存人夫妻双方2026年度该笔贷款实际还款总额为50000元,当年仅提取30000元,剩余20000元自动结转至2027年度可提取额度。
4.数据共享推进计划
我中心将逐步推进与商业银行的数据共享工作,扩大合作银行范围。相关贷款在实现数据共享后,按上述第1点规则执行。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此前已按原规则办理提取的,不追溯调整;此后办理提取的,按新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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