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6-09-21 16:48   

一、出台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满足自住住房装修(含适老化、适幼化改造等)的合理消费需求,结合柳州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开办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提取对象及适用住房

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其名下的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办理装修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提取,且预提与补提须为同一套住房。

三、提取方式及额度标准

装修提取实行“先定额预提取、后差额补提取”的两阶段模式。

(一)定额预提取

缴存人在装修施工前,可凭相关材料申请预提取。线上、线下均可申请办理。

每位缴存人预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夫妻双方均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双方分别按各自定额申请,合计预提取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差额补提取

装修竣工后,实际装修支出超过预提取额度的,缴存人可自预提取办结之日起2年内,凭装修合同(协议)及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凭证申请差额补提取。用于申请补提的装修合同(协议)及相关费用凭证,其日期不得早于本通知执行之日。仅线下可申请办理。

补提金额 = 该套住房实际装修总支出已经预提取的总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含预提和补提)不得超过30万元。若实际支出低于预提额度,则不再办理补提,且累计提取总额以实际支出为准。

例1:夫妻A和B,两人均在柳州市公积金中心缴存,装修施工前,A定额预提取15万,B定额预提取15万,装修竣工后实际支出为35万元,但合计已达双方提取上限30万,后续不再办理差额补提取。

例2:缴存人C为单身,已定额预提取15万用于装修预付款项,预提办结之日起2年内装修竣工,实际结算支出为22万元。C可凭装修票据申请补提,补提金额 = 22万元‑15万元=7万元。C累计提取22万元,未超单身家庭30万元上限。

四、提取次数及间隔

每位缴存人每间隔10年可办理一次预提和一次补提,计算时间以最近一次预提取办理时间为准。每个10年周期内,缴存人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办理装修提取,且预提与补提须为同一套住房。下一周期,缴存人可继续选择本套住房,也可另选其他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例3:夫妻A和B,两人均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A于2026年10月办理装修预提取,其下一次可办理装修提取的时间为2036年10月及以后;B于2026年12月就同一套住房办理装修预提取,其下一次可办理装修提取的时间为2036年12月及以后;补提办理时间不影响起始计算时间。

缴存人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以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高风险提取业务管控措施》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