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6缴存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6-10-10 16:42   

一、出台背景

依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决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测算当年缴存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柳公积规〔2026〕9号》。

三、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

四、政策解读

(一)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工作,不得超过缴存基数上限或低于缴存基数下限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中,汇缴与补缴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按当年公布的月缴存基数年度上限计算得出的年度缴存金额上限。超过上限、低于下限缴存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二)制定柳州市住房公积金2026缴存年度(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的依据

1.月缴存基数上限的设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第3.1.2条缴存基数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在现单位的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应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应为调入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缴存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柳州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5年度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4183,则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4183×3÷12=26046元。

2.月缴存基数下限的设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第3.1.2条缴存基数的规定:“最低不应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目前柳州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各县为1870元。

(三)2026缴存年度柳州市(含五县)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根据财政(财务)有关要求及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24%,具体缴存比例自行确定。

(四)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算规则。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由各缴存单位通过内部流程审定。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个人缴存部分=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向下取整到元)。

例:李四月缴存基数为2618元,个人、单位缴存比例均为9%,则系统计算出的月缴存额=2618×9%(取整)+2618×9%(取整)=235.62(取整)+235.62(取整)=235+235=470元。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算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