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核定办法、首付比例及放款条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购房资金困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柳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资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编制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从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结合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及柳州市现有房价水平,适当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二)对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由“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按照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挂钩。缴存余额倍数为6倍;新增了缴存时间系数,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根据各自的缴存时间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30%”。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购买现房(如二手房、法拍房等)或自建住房的,在抵押权登记办讫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房、新建经济适用房、新建集资房,下同)时:
(1)所购新建住房预售资金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并由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在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所购新建住房预售资金纳入预售资金监管”放款条件,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降低借款申请人购房风险。
(2)除此以外,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在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同时所购买的新建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公积金中心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