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6-04-29 17:32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2026-3
| 提取业务应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推送的无需提供)、I类银行借记卡和下表所列材料原件办理,具体详情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看提取服务指南。如需委托代办,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下表所列材料原件外,还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我中心网站下载。 | ||||
| 提取类型 | 需提交材料 | 备注 | ||
| I 非销户提取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 已支付首付款 | 购房合同(已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付款凭证 | 付清全部房款(不含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提取一次。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共有人中的一方提取公积金。 |
| 直接支付首付款 | 购房合同(已网签)、柳州市预售资金监管交款通知书 | |||
| 购买再交易自住、拍卖自住住房 | 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 |||
| 购买房改房 | 购房合同、产权评估报告书、付款凭证 | |||
| 购买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 批准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 | |||
|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证明 | |||
| 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 准购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 |||
| 购买保障房支付首付 | 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准购证明、购房合同 | |||
| 建造自住住房 | 建设(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费用支付凭证 | 报建完成2年内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取。异地建房的还需提供建房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 ||
| 大修自住住房 | 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权属证明、费用支付凭证 | 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报修完成2年内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取。 | |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满10年 | 不动产权证 | 持有多套登记满10年的柳州市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的,仅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每隔10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能累计补提。 | ||
|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 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 | 签订住房借款合同后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五年内。异地建房贷款需提供建房地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 ||
| 商业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区外公积金贷款 | 银行个人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有效还款支付凭证 | |||
|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 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也可凭实际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凭证申请提取,提取人为配偶的,通过自治区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结婚证) | 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 ||
| 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翻建)、还贷、大修自住住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 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建(翻建)、还贷、大修自住住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除提供上述所列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通过自治区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需通过“亮码可办”查询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详情 | 与配偶进行住房买卖交易,并以此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受理。 | ||
| 家庭生活困难 | 通过信息共享无法核实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 每年提取一次。 | ||
|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 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关系证明 | 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每年提取一次。 | ||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 缴存人配偶提取时,通过自治区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结婚证。租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可按实际支出全额提取。可按月提取。 | ||
| 租赁非公共租赁住房 |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 缴存人配偶提取时,通过自治区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结婚证。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已支付房租且不得超过提取限额,新市民、青年人可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提取。 | ||
| 支付物业服务费 | 不动产权证 | 缴存人配偶提取时,通过自治区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无法核实的需提供结婚证。缴存人未享受政策性物业补贴的可办理。每年提取一次。 | ||
| II销户提取 | 退休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且不存在欠缴情况。 | ||
| 出境定居 | 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若无可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承诺书替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
| 封存满半年未再缴存 | 无2026年5月1日后发放的未结清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失踪)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 | 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等其他关系证明。 | ||
|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 | 个人账户封存且无2026年5月1日后发放的未结清柳州市公积金贷款。已享受“聚才住柳”补贴的,除退休、出国定居、死亡、法院强制执行销户、调离本行政区域(异地转移)等情形外,需发生过住房消费提取。 | |||
| 1、政策咨询服务热线:0772-12329;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可通过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服务号、龙城市民云APP、智桂通、支付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zfgjj.liuzhou.gov.cn/“网上服务大厅”,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查询。 | ![]() | |||
|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我中心微信服务号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推送的按申请表变更银行卡。 | ||||
| 3、中心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 ||||
| 4、业务受理地址:河东营业部: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7楼 电话:0772-2802577/2808865;中山东路营业部:柳州市城中区中山东路11号2楼 电话:0772-2125890;柳东营业部: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南楼6层 电话:0772-2558083;柳江营业部: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69号1楼 电话:0772-7215553;柳城管理部: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4号1楼 电话:0772-7611966;鹿寨管理部: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15号2楼 电话:0772-6813609;融水管理部:融水县商贸城F16栋2楼 电话:0772-5135305 、0772- 5123607;融安管理部:融安县工商银行大厦二楼 电话:0772-8122255;三江管理部:三江县古宜镇雅谷路116号1楼 电话:0772-86127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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