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现将《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3月17日前将意见电子版通过邮箱反馈(邮箱:lzzfgjjyjzj@163.com,联系人:曾佳,电话:0772-2823748),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4日
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申请人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除本办法约定外,其他事项参照业务发生时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如实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第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划扣方式。账户设立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双方约定的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划扣缴存金额,并记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基数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期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缴存人自主申报。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
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与比例在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可调整一次。
第九条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根据就业状态变化,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职工之间进行转移。
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离职后2个月内主动申请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继续缴存;逾期未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将其账户自动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被单位录用成为在职职工的,应及时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
第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满3个月(含)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自动封存;
账户封存后,若缴存人恢复正常缴存的,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三章 补 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相关补贴,补贴转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具体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章 提 取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愿终止缴存并办理销户提取,但已申请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除外。
第五章 贷 款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调整月缴存额时,其家庭月缴存额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
(三)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柳公积规[2022]4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新经济形态不断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强灵活就业群体的住房保障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对原自愿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了优化调整,出台了《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自愿、便捷、可持续的住房公积金参与机制。
二、政策依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 3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 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DBJ/T45-178-2024)。
三、政策解读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对象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参与方式与缴存机制
1.自愿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2.开户便捷:支持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开户。
(1)线上办理流程:实名认证→填报信息→签订缴存协议及代扣协议→账户设立;
(2)线下办理流程:提交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审核→签订协议→账户设立。
3.缴存灵活:
(1)实行“按月划扣”方式,当月20日(含)前开户的当月划扣,20日后的次月划扣;
(2)支持年度内一次性或多次补缴。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一次或多次补缴已设立账户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但补缴额度与已缴额度不得超过对应缴存年度金额上限。
(3)缴存基数按规定上下限执行,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每年可调整一次。
(4)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三)账户管理与转移衔接
1.每个缴存人仅可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2.身份在“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职工”之间转换时,账户应相应转移,保障连续缴存;
3.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离职后2个月内主动申请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继续缴存;逾期未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将其账户自动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管理;
4.账户连续6个月以上无缴存且余额为零的,将被注销。
(四)明确缴存与提取规定
1.缴存:取消原条款中“自愿缴存人员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的限制,可随时开户缴存;
2.提取:明确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愿终止缴存并办理销户提取。
(五)贷款相关要求
灵活就业缴存人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缴存状态为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缴存额;
2.灵活就业缴存人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均需办理“逐月冲还贷”;
4.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3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灵活就业缴存人调整月缴存额导致家庭月缴存额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或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调整贷款利率。
(六)补贴相关要求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相关补贴,补贴资金转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及申领流程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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