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中介花言巧语,套取公积金终害己(一)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06-19 15:39   

据市民朋友反映,有中介人员找到自己,称可以“帮”自己办理一套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的材料,完全合法合规,没有任何风险,与其看着公积金账户里那么大一笔钱不能动,不如弄出来花花,只要给中介一点抽成就能全部搞定。事实真如中介说的那么“美好”吗?请看案例:

刘某是淮安某单位在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时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2020年10月15日,刘某以全款10万元从代理人贾某处购买一处住房,刘某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流程规定提交了提取申请资料。2021年2月4日,淮安市公积金中心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刘某认为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提取公积金的权利,遂向清江浦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税务和不动产管理部门反馈,涉案房屋正常交易价格约3万-4万元,而刘某却以高达10万元的价格购买。而刘某所购案涉房屋远离其本人生活工作的城区,且房屋外表老旧、门窗破损、灰尘厚积,常年无人居住。同时,涉案房屋过度频繁交易,短短四年期间该房屋已交易八次,有的交易买进和卖出仅相隔几天,且房屋交易价款浮动较大。经查,此前的房屋买受人均于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提取公积金,且交易金额均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十分接近。值得关注的是,该房屋8次交易中,卖房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李某某或者贾某。在这次案件中,经由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贾某支付购房款,且贾某不久后便将相关款项转回李某某账户,本案原告刘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无实际付款行为。

法院认为,刘某所购买房屋为二手房,按规定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存在涉案房屋过度频繁交易、房屋交易价款异常大幅度波动且与买受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接近、房屋坐落与购房人居住生活相距很远、卖房人代理人多次为同一人等不合常理的情形,刘某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这一实质要件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主张其购买自住住房无事实依据,其公积金提取申请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目的。被告市公积金中心不准予原告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套房屋此前交易中被提取的公积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积金部门依法追回。公积金中心依规进行了催退,并对违规职工进行了惩处。

可见,中介的信誓旦旦不过是花言巧语。一旦被查,中介立马拿着20%-30%的抽成销声匿迹,而把退款、冻结账户等一系列违规后果留给了职工,情节严重的,职工还有可能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您有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正当合规需要,请一定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咨询办理,切勿听信不法中介的花言巧语,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