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书
柳公积金执字[2023]1号
柳州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潘彩兰(身份证号:45222*********1823)、梁剑(身份证号:45222*********1072)投诉你单位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中心调查后发现:你单位与潘彩兰、梁剑分别于2011年7月至2022年12月、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你单位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潘彩兰、梁剑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你单位逾期不为潘彩兰、梁剑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中心曾于2023年11月25日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柳公积金执字[2023]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前,补缴潘彩兰及梁剑在你单位工作期间住房公积金,但你单位至今未予办理;我中心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你单位亦未向我中心陈述、申辩。
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潘彩兰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即2011年7月至2022年12月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23328元,梁剑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即2019年3月至2022年12月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10962元缴存至以下账户。
户 名: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
账 号:45001623652050505510
(请分别注明潘彩兰、梁剑执法款项)
逾期未缴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