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具体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6-04-13 15:41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保障与消费提振工作,自治区也陆续印发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拓宽使用渠道,支持缴存人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办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减轻职工家庭居住负担。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
三、政策解读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在柳州市拥有自住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物业补贴的,每年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拥有多套住房的仅可就其中一套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缴存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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