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材料一览表(二手房带押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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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提供方 |
材料名称 |
材料 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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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方 |
借款申请人、配偶、 抵押人的身份证件 |
1份(交验原件) |
必要 |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均需提供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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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态 证明 |
1份(交验原件) |
非必要 |
通过婚姻查询系统进行查实。无法查询核实的,借款申请人需补充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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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借款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认定材料 |
1份(提交原件) |
非必要 |
1.住房公积金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或不认可住房公积金推算收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供《收入证明》及最近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作为收入认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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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申请人配偶不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固定收入的,除需出具《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年以上)、领取薪酬凭证等佐证材料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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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月收入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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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买卖合同 |
2份(提交原件)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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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动产抵押登记查档材料(第二次) |
1份(提交原件) |
必要 |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办结抵押后,第二次查档,证明贷款联办银行为除原卖方住房贷款银行外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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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动产抵押登记查档材料(第三次) |
1份(提交原件) |
必要 |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卖方住房贷款抵押注销后,第三次查档,证明贷款联办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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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建成年代证明 |
1份(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 |
非必要 |
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时,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上未记录房产竣工日期的,需提供房产所在地不动产或住建部门开具的包含房屋建成年代的查询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该房屋建成年代的相关佐证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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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首付款凭证 |
1份(交验原件) |
必要 |
采用资金监管的二手房交易,需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委托监管划转协议书、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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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
1份(提交原件) |
非必要 |
住房公积金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需由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或使用“亮码可办”查询到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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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储蓄卡 |
1份(交验原件) |
必要 |
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须是贷款联办银行已激活的一类银行卡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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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证明 |
1份(交验原件) |
非必要 |
多孩家庭申请提高首套(无未结清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需提供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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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才认定材料 |
1份(交验原件) |
非必要 |
柳州市人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需提供证明,由柳州市人才服务和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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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现役或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 |
1份(交验原件) |
非必要 |
现役或退役军人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需提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现役军官证、退役军人优待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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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卖方 |
卖房人的身份证件 |
1份(交验原件) |
必要 |
出让方全部产权人均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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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贷款收款银行储蓄卡 |
1份(交验原件) |
必要 |
为卖方住房贷款银行已激活的一类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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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
1份(交验原件)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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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商贷借款合同 |
1份(交验原件) |
非必要 |
卖方住房贷款为商业贷款时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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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动产抵押登记查档材料(第一次) |
1份(提交原件) |
必要 |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办理过户前,第一次查档,原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仅为卖方住房贷款银行,抵押登记记录仅为一笔。且不存在被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设立其他抵押、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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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卖方住房贷款余额查询单 |
1份(提交原件) |
非必要 |
卖方住房贷款为商业贷款时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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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卖方住房贷款结清证明 |
1份(提交原件) |
非必要 |
卖方住房贷款为商业贷款时需提供,住房贷款结清后再补充。 |
补充说明:11-13项材料为申请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所需材料,同时满足多项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政策条件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项。同一项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政策,借款申请人家庭仅可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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