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08-01 14:26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柳房金规〔2018〕1号)、《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柳公积字〔2020〕5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核定办法、首付比例及放款条件的通知》(柳公积规〔2022〕6号)、《关于调整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的通知》(柳公积规〔2022〕7号)、《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柳房金〔2023〕5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个人可贷款额度核定办法及申请贷款缴存时间要求的通知》(柳公积规〔2024〕1号)、《关于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通知》(柳公积规〔202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柳房金〔2024〕2号)。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广西区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柳州市辖区内新建现售商品房、二手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购买时间应在2024年6月7日(含)后,新建现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认定,二手房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认定(政策执行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包含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3.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所购建住房为期房的,售房单位已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6.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以及上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办法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公积金中心受理之日缴存账户的余额为准。

2.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

3.缴存时间系数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6个月至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3;

(5)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万位,万位以下金额不为零的数值则万位加1。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70万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可贷额度高于70万元的,最高按70万元申请;低于20万元的,最高可按2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综合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等因素审定。

(三)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含)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家庭,申请首套(借款申请人家庭无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1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家庭可且仅可享受一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的政策。

(四)自愿缴存人员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折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五)借款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日前已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讫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自合同备案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购房事由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其一年内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五年内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度的50%,可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柳房金〔2023〕5号)文件要求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并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八)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规定

借款申请人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予贷款;配偶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计算。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在其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余额。

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要件的,可通过本人登陆“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电子码”并出示,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电子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三、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

(一)贷款首付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自建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20%;借款申请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30%。借款申请人家庭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办理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借款申请人所购一手商品住房为精装房的,按毛坯房价格计算其住房价格及贷款额度。

四、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的具体年限由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结合借款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借款申请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大于35年。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按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当年利率水平。

当前利率政策为借款申请人家庭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其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每月的月还款额在利率不调整的前提下是不变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月还款额逐月递减,借款人初期的还款压力较大。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可提前还款,并免收违约金

借款人可以办理部分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提前还款次数不限。

借款人按原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其实际使用时间和当年执行利率计收利息。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暂不收取违约金。

八、借款申请人与直系亲属成员共同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与直系亲属联名共同购房,但还款人仅限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只能做为共同抵押人。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人必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要时,可申办组合贷款

我中心已与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农行、农信社、柳州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桂林银行签订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足以支付所需购房款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予以补充。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十、贷款审批须考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状况和实行面谈制度

(一)贷款初审时须与借款申请人面谈,以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二)须考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状况,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主要审查是否有骗提骗贷行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办理时限

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公积金中心自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地点及工作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地点为各受托商业银行前台窗口,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6:00。

受理地点详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联办银行网点明细表》(查询途径:官网 > 首页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 贷款指南)

十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联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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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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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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