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承诺书 2023-2
本人 (身份证号: )现正在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持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本人提供。提取事由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部分或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贷款;
□租赁自住住房;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离、退休;
□出境定居;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6个月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自愿缴存职工账户封存满半年。
(未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需填写)本人当前的婚姻状况为:
□未婚;
□离异单身;
□丧偶单身;
□已婚,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
(住房公积金账户未绑定银行卡或需改绑定银行卡,但又未携带银行卡的需填写)提取资金转往本人在 银行开立的I类借记卡账户,账号: 。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遵守下述承诺:
一、本人承诺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一切资料、证件内容无虚假成分,并授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息,授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登记、民政婚姻登记、公安身份证登记、商业银行房贷核算系统、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等外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及配偶相关信息,核实住房消费、还贷等真实性。
如本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购买一手商品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注销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撤销房屋交易的;
(二)购买二手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所购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所提交材料、证件虚假的。
本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个人损失。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发生遗失、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绑定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如错误提供非银行借记卡I类卡的,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对伪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本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本人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取人签字(指模):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注意:有打印需求的,请下载附件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