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6-05-26 15:25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二手房交易服务便利度,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现就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开办目的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同),用于清偿卖方所售房产尚未结清的原有贷款。无需卖方先行自筹资金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即可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及重新抵押登记手续,有效减轻卖方自筹资金压力、降低交易成本。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交易房产位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已办理且仅办理了卖方购房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且不存在被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设立其他抵押、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情形。

    (二)买方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大于卖方原贷款余额及利息总额。

    (三)买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其他贷款申请条件。

    三、业务办理材料

    业务办理材料详见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公共服务→办事指南→贷款指南→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材料一览表(二手房带押过户)。

   四、业务办理流程

    (一)协议签订及贷款申请。买卖双方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共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办银行网点,现场签订带押过户协议书。买方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审批。相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三)抵押办理。买卖双方及相关银行经办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变更、转移过户、抵押首次登记等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核验材料齐全后,同步办理卖方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和买方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

    (四)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资金结算。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相关银行使用贷款资金结清卖方原贷款,剩余资金划转至卖方银行账户。

    (六)出具结清证明。卖方原贷款结清后,如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如为商业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七)注销原抵押登记。卖方原贷款结清后,相关银行自贷款结清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注销卖方原抵押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卖方原贷款发放银行同时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办银行的,买方应优先选择该银行作为贷款受理银行。

(二)本通知自2026年5月28日起施行,政策适用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为准。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26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