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4362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16日
- 标 题:
- 柳房金〔2021〕8号 关于调整2021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房金〔20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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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房金〔2021〕8号 关于调整2021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愿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决议》和《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柳州市(含五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柳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度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86155元,按上述指标的3倍设定2021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539元。根据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柳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021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各县为14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柳州市(含五县)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3%,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2021年度柳州市(含五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585元。2021年度柳州市城区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五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
市区和五县个人自愿缴存额分别控制在上、下限2倍之内,即市区在182元—5170元之间(含),5县在144元—5170元之间(含)。
四、全市各缴存单位(含中直企业、区直企业、以及区外企业驻柳分支机构)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时均应按照柳州市相关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或低于柳州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