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房金〔2025〕5号 关于规范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18 15:42   


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预算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基数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缴存前,完成本单位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缴存基数一年一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当月工资。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务交通补贴等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二、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

(一)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

(二)每个汇缴年度内,汇缴与补缴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当年上限核定的年度缴存总额。

三、规范缴存比例

财政预算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及年度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

四、规范月缴存额核算

单位职工月缴存额由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向下取整至元)+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向下取整至元)

五、强化管理责任与财政监督

(一)各财政预算单位应如实、准确申报职工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需资金应全额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确保资金保障来源,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超基数、超比例缴存或未按规定程序缴存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后续汇缴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管理科联系电话:0772-2823748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柳州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