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金管〔2015〕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桂建金管〔2015〕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盘活结余资金,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经济稳增长,保持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按一定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及时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并取消确定实际贷款发放额的不合理限制。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计算。个贷率高于85%的城市,可继续执行当前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缴存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延长贷款申请时间,全面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对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到的缴存职工不良信贷记录,各地可结合实际研判其是否属于恶意行为。
四、北部湾经济区内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原则上由购房地发放,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过高的,可由缴存地发放。外地就业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改善型购房贷款,也可向在本地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贷款。各地要加强协作,建立缴存互查互认、贷后管理、逾期划扣等工作机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五、个贷率较高,资金紧张的城市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贴息、组合贷款、公转商、资产证券化、存量贷款转让以及短期借款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筹资的费用及利差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六、各地要梳理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公积金中心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委托银行要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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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本厅住房保障处、房产处、法规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4曰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