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承诺书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4-03-08 09:33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

担保承诺书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购房人       (公民身份号码:                   购买我公司(单位)开发建设的位于                                      项目名为“           ”小区的      号楼     单元      室房产一套,房价总金额                 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购房人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公司(单位)愿意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持《不动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登记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放款银行收执之日止;保证范围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其他相关合同费用。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该购房人从本项目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是: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口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口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口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 口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保证人(盖章):

         

备注:本承诺书作为借款人签署的该笔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