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房金〔2020〕9号 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20-08-10 13:25    |  作者: 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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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房金〔20209



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贷款银行: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效率,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由担保公司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保范围

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合作范围包括: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辖五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并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新建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限价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等)

二、担保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费用由中心负担。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在相应预售楼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讫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已完成登记备案后,中心开始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

售房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具备担保资格的,仍需同时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并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章。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办讫后,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政策自2020812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810日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新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