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公积规〔2026〕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柳公积规〔2026〕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工作、新业态等多种方式灵活就业的个人,可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申请人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除本办法约定外,其他事项参照业务发生时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如实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划扣方式。账户设立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双方约定的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划扣缴存金额,并记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基数应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期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缴存人自主申报。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
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与比例在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可调整一次。
第九条 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根据就业状态变化,个人账户可在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职工之间进行转移。
与缴存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离职后2个月内主动申请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继续缴存;逾期未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将其账户自动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被单位录用成为在职职工的,应及时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工作单位。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满3个月(含)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将自动封存;
账户封存后,若缴存人恢复正常缴存的,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三章 补 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相关补贴,补贴转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具体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章 提 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愿终止缴存并办理销户提取,但已申请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除外。
第五章 贷 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借款申请人家庭月缴存额。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冲还贷业务,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调整月缴存额时,其家庭月缴存额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
(三)违反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义务与责任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据《柳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柳公积规[2022]4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26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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